close

轉載:

 

又見逃漏奢侈稅歪招,北區國稅局再查到一逃漏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例,買賣雙方私下約定先簽租約,待課稅期已過,再簽訂買賣契約過戶,最終因不正當逃漏奢侈稅,遭稅局補稅,並就漏稅額重罰2.5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在2013年3月24日將房屋出售給乙,並主張房屋在2011年3月20日已購入,雙方交易時,持有期間已滿兩年,不須課徵奢侈稅;但經稅局深入追查發現,雙方買賣只是表面上看起來正常,但背後事實並不單純。

稅局掌握到,甲乙雙方在2012年8月就曾立約,約定先簽訂租賃契約,乙並先付給甲100萬元訂金,說好待房屋超過奢侈稅持有期限兩年後,再正式簽 訂買賣契約書,屆時再付清交易全額816萬元,明顯意圖逃漏奢侈稅。且雙方2012年8月立約時,還簽訂了借屋裝修承諾書,允許乙在買賣過戶前,可先進行 房屋內部裝潢。

鑑於上述種種事證,最終稅局判甲須補繳奢侈稅,就交易的861萬元的10%(持有期間1到2年間)課徵81萬6,000元,並重罰2.5倍罰鍰204萬元。

甲雖不服,申請複查,但由於雙方先前立約內容明顯有規避課稅期限之嫌,且甲確實已先收取訂金,乙在簽訂租賃契約後,也立即開始裝修房屋,對該房地已有實際支配使用權,因此仍遭稅局認定為不正當逃漏稅,駁回覆查。

>北區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在查核奢侈稅銷售日期時,會深入瞭解以實質經濟事實綜觀研判,以識破部分民眾刻意製造的「障眼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arrow
arrow

    jaban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