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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性貸款爭議屢見不鮮,為此金管會今(14)日宣布,完成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範本規定,民眾無論是利用信貸分 期付款,或購買非預付型商品、服務,採取「撥付到指定廠商帳戶」的支付方式,將能不須任何理由,即可通知銀行終止付款,未來民眾申請無擔保貸款,可望更有 保障,預計明(2014)年5月18日開始實施。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各有17點、8點,範本則共計19條。其中被認為最保障消費者的條款,就是商品或服務而結 合的貸款,支付方式若是撥付至指定受款廠商帳戶,未來視為屬於非遞延(預付)型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契約,借款人能不附理由,即可隨時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付。

  金管會認為,像是購買大型家具、一次性的整形等非遞延(預付)型商品,等於是消費者向銀行借一筆錢,分期付款買商品,錢的歸屬是消費者,因此款項如何 撥付,為借款人的權利,當然可以要求銀行停止撥付。不過,消費者與廠商的契約關係仍然存在,銀行不介入其中,由消費者先自行與廠商溝通。

  至於,健身中心、補習班、美容SPA等遞延(預付)型商品,民眾須先支付一筆錢,往後才陸續獲得服務或商品。金管會表示,縱使消費者不滿意,銀行還是 須持續撥付給廠商。但若是,遭法院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被主管機關認定歇業,以及經法院判決,已無法提供商品或服務等事實時,消費者就不必再付後續的款 項。

  定型化契約中同時也規定,在遲延利息、違約金收取部分,逾期6個月內者,銀行必須按照原借款利率的10%收取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則違約金為利 率的20%計算,且違約金須按期計算。不過,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果銀行收取固定金額違約金,最高也只能收3期。

  金管會進一步提到,配合政策的消費性貸款,並不適用這次定型化契約規範,包括勞工紓困貸款、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就學貸款等,主要是考量政策性貸款本質、借貸關係、款項撥付、利率變更權責等因素。此次相關應記載、不得記載規定,將於明年5月18日正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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