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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5日電)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今天說,目前已在研議產業外勞能否比照家庭看護工規定,放寬行蹤不明一定期間沒尋獲就採遞補規定。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劉建國與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玉欣在立法院舉行「檢討政府針對現行『外籍勞工逃逸行為政策』暨其對長期照顧機構之影響」公聽會。

劉建國表示,現行家庭類看護工在雇主處所逃逸滿6個月後,雇主就可申請遞補,但長照機構須在逃逸外勞尋獲、遣返後,才能再申請,人力不足可能影響照顧品質。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的原因,外國人於雇主處所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雇管理組長陳瑞嘉說,家庭看護工大多申請1人,基於人道考量,協尋6個月沒查獲就能申請遞補,其他如製造業、養護機構等,本、外勞有替代關係,要尋獲才能申請遞補。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表示,建議將照護者已過世但聘僱期未滿的家庭看護工,優先補充機構人力。

劉建國說,勞委會應在2個月內檢討機構類外勞聘僱人力短絀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包括在協尋6個月無獲後,縮短開放申請補聘期程,或擬訂增加聘僱替代照顧人力方案,降低照顧風險,維護受照顧者權益。

此外,與會的養護機構業者建議逃跑外勞找到後要有適當罰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視察李文達表示,外勞如有非法僱用事實,不只移送非法雇主,非法外勞也會移送地方勞政機關。10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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